(2015)潭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华、戴友钦与被执行人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华,戴友钦,绿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苏华,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戴友钦,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原称福建凯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张茂清,菫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作湍,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5873.97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欧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6328.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曾冬明审判员 胡世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惠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