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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甲、刘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甲。被执行人刘某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刘某某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刘某某乙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518200元或在其他单位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李拥军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