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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崔建淑与兰溪市名星中西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99号原告崔建淑。被告兰溪市名星中西餐厅。法定代表人朱惠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淑诉被告兰溪市名星中西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应当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江泽亨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