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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映美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怀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杨映美。委托代理人:曹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宜秀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娄雪松,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映美诉被告宜秀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映美于2015年2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映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桂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