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赫义兵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毡匠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赫义兵,男,满族,无职业,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赫广羽,男,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毡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毡匠村。负责人赫义军,系该社区主任。申请执行人赫义兵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毡匠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时间给付欠款。被执行人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毡匠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毡匠经济联合社均证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毡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毡匠经济联合社是一个经济实体,且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毡匠经济联合现已更名为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毡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毡匠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毡匠经济联合社银行存款人民币198,591元(欠款193,699元、诉讼费2,087元、执行费2,8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王 义执行员 魏玉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兴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