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少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湖滨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与王培田、董树叶、刘伟、王钰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湖滨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王培田,董树叶,刘伟,王钰茜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少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运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尚景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学路,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湖滨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西延。负责人:杨希孝,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田,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树叶,女,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女,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钰茜,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伟(系被上诉人王钰茜之母),基本情况同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宗禄,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令军(系被上诉人王培田、董树叶之子),男,汉族,齐鲁法制网主任。上诉人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湖滨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为与被上诉人王培田、董树叶、刘伟、王钰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学路,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湖滨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庆,被上诉人王培田、董树叶、刘伟、王钰茜委托代理人李宗禄、王令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山东鹏程工程有限公司缴纳12329元、上诉人东营市河口区湖滨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缴纳12329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潘 霞审 判 员 张晓宾代理审判员 徐爱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