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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兴安盟宝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栗震宇被执行人兴安盟宝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洁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兴安盟宝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乌发改价检处作出的(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兴安盟宝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安盟宝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履行(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乌发改价检处作出的(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