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韩景雨与石明贵、徐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韩景雨;石明贵;徐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景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明贵。原审被告徐异。上诉人韩景雨因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被上诉人并非借贷双方的当事人,合同中为杨建初,应由杨建初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被上诉人起诉所提供的《还款计划协议书》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上海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其中甲方即被上诉人,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