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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秦巧明与李丽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巧明;李丽坤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秦巧明,女,1962年7月19日生,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李丽坤,女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本院在审理秦巧明诉李丽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巧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秦巧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元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