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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丽影与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影,陈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陈丽影,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钢,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影与被告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丽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