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立国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住承德市。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该被告人刘某某曾于2013年2月14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立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21时许,刘某某在星工场网吧扒窃女士挎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以及现金人民币一千多元。2014年2月9日5时许,刘某某在星工场网吧扒窃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资料;4、到案经过;5、办案说明;6、行政处罚决定书;7、被告人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2014年10月15日,在承德市双桥区四条胡同星工场网吧内,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分别趁张某甲、张某乙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钱包及挎包各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0.5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挎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0月,在市区小贾海鲜烧烤旁边的一个网吧先后两次盗窃,2月份那起其是趁一个上网的男的睡着了,从他搭在椅背上的衣服内兜里盗走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角及身份证等物品。10月份那起其是趁一个上网的女孩不注意,将该女孩放在椅子上的皮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60元左右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事实及经过;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6日,其在承德市双桥区四条胡同的星工场网吧上网,中午睡醒时发现其搭在椅子扶手上的外衣口袋内的钱包不见了,后调了网吧的监控,才知道凌晨五点左右,钱包被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偷走了。钱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事实及经过;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5日,其在承德市双桥区四条胡同的星工场网吧上网,21时许发现其放在座位上的挎包不见了,其就打电话报了警。被盗挎包内有21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事实及经过;4、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实2014年2月9日、2014年10月15日,在承德市双桥区四条胡同的星工场网吧,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不备之机,先后扒窃钱包、挎包的事实及经过;5、到案经过,证实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民警于2014年10月20日15时,在承德市双桥区五云桥综合楼内吉丽旅馆处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至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便衣警察大队的事实;6、办案说明,证实调取被害人张某乙被盗视频时间,因监控设备问题,调取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为2013年10月14日,实际时间应为2014年10月15日的事实;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8、被告人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已满十八周岁,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文奎审 判 员 李玉全人民陪审员 范瑞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