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贝虹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贝虹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06号原告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电子园区。法定代表人傅开实,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杰,系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移山,系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江阴市贝虹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华昌路。法定代表人周念东,江阴市贝虹针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贝虹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