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军山与严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山,严文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李军山。被告严文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山与被告严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山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严文生已主动给付欠其的劳务工资18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被告应诉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世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