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忠县双桂镇莲花村第六村民小组与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山坪塘确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忠县双桂镇莲花村第六村民小组,忠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忠法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重庆市忠县双桂镇莲花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双桂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陈桂安,重庆市忠县双桂镇莲花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忠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509-X。法定代表人熊世明,忠县人民政府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忠县双桂镇莲花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山坪塘确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忠县双桂镇莲花村第六村民小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县双桂镇莲花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山坪塘确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忠县双桂镇莲花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建彪人民陪审员 吴宗凯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