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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609号原告:赵某,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与被告在民政局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