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杨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云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6年11月2日生,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云龙县人,农民,住云龙县漕涧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92年10月16日生,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关于何某某申请杨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云龙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财产折价款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建伟执行员 :杨七虎执行员 :李秀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