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盛玉莲与纪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257-1号申请执行人:盛玉莲,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纪泽云,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申请执行人盛玉莲与被执行人纪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119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纪泽云价值柒拾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