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谢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明,谢聪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文明,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被告谢聪辉,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李文明与被告谢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文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