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代清与吕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代清,吕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保字第41号原告李代清,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0日。被告吕桦,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4日。本院受理原告李代清与被告吕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代清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桦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及收益。本院认为,原告李代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桦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及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