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夏周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周周,陈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870号申请执行人夏周周,居民。被执行人陈明海,居民。申请执行人夏周周与被执行人陈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4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5,000元及利息。本案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发现闽F120**号汽车属被执行人所有,该车已被本院其它执行案件查封限制买卖过户。被执行人陈明海现下落不明,无法寻找到其所有的闽F120**号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车辆下落线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明海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罗龙路市加油站对面3幢404室也被本院其它执行案件查封,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或寻找到闽F120**号车、被执行人陈明海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罗龙路市加油站对面3幢404室可处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8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明海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罗龙路市加油站对面3幢404室可处置或寻找到闽F120**号车时,申请执行人夏周周可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才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