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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XX胜、朱立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负责人。被告:XX胜,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朱立凤,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立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王有兰,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王飞,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胜、朱立凤、、朱立顺、王有兰、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卫敏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