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沈遵仁与张弛、张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遵仁,张驰,张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沈遵仁,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驰,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被告:张理,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遵仁与被告张弛、张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遵仁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遵仁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遵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9元,减半收取1499.5元,由原告沈遵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