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刘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5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伟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建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