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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守胜与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守胜,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h1﹥﹤/h1﹥﹤h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h1﹥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守胜。委托代理人:林敏珊,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欣,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梅,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守胜因与被申请人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守胜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存在明显不合理规定,被申请人概括性地将所有打架行为都纳入《员工手册》的约束范围,不分原因、是否工作时间、是否工作场合、是否与工作相关,本身缺乏合理性。被申请人规定将被司法机关拘留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二)即便被申请人制定的《员工手册》合法合理,但也不适用于再审申请人的情形,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只有打架斗殴影响极坏的,才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未就是否造成“影响极坏”进行认定。(三)一审法院回避了旷工问题,是否旷工与本案密切相关,应予以明确认定,且与该问题有关的主要证据为伪造的。(四)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及2013年上半年奖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文化和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员工手册》,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范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被申请人制定的《员工手册》已经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再审申请人应予遵守。再审申请人认为《员工手册》的规定不合法且不合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与他人打架斗殴,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受处罚行为,且事实上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将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不适用《员工手册》上规定的情形,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员工手册》和《奖金制度》已经明确,公司在册正式员工可以领取奖金,而考核期内离职的员工不发放奖金,故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上半年奖金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李守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守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 记 员  叶桂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