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平与被告张东方、北京金源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平,张东方,北京金源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姚平,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被告张东方,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金源盛发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平与被告张东方、北京金源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京N7KU**号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京N7KU**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