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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竹新高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驹,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竹新高强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新津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竹新高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竹新高强管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竹新高强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