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徽电力休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休宁县东临溪镇源口沙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电力休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休宁县东临溪镇源口沙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电力休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休宁县齐云山东大道139号。法定代理人:毕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琳,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休宁县东临溪镇源口沙场,住所地休宁县东临溪镇源口村。法定代理人:张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电力休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休宁县东临溪镇源口砂场(2015)休执字第00060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休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瑷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