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刑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2015)河市刑执字第63号罪犯黄雪云减刑裁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63号罪犯黄雪云,现在广西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了(2006)大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雪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刑期十四年,判令被告人黄雪云赔偿被害人梁某的人民币7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被告人黄雪云不服,提起上诉。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了(2006)河市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雪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于2007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黄雪云于2012年9月10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截至2015年12月1日止。该犯曾因犯诈骗罪,2005年3月29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6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雪云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黄雪云减刑十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程序合法,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建议法院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雪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4月起至2014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75.3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雪云已被执行机关执行八年十个月时间,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是,但是,没有证据证实该罪犯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中判处罚金和判决民事赔偿的义务,且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雪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至2015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庆文审判员 李正柳审判员 韦礼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