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莉诉被告滕某库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莉,滕某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孙某莉,女。被告滕某库,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的原告孙某莉诉被告滕某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莉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福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