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夏晓东与被告邵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东,邵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夏晓东,男。被告邵华,男。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东与被告邵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晓东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