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忠龙与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龙,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王忠龙,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上海路东段。机构代码:56119422-0。法定代表人邓士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龙与被告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龙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家盛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