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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丙金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丙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390号罪犯陈丙金。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诈骗罪,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8)临兰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陈丙金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丙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陈丙金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丙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