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莆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郑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62号罪犯郑浩,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04年6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浩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19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浩原判犯罪情节恶劣,累犯,多次被判刑,系严重暴力犯罪,且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规,悔罪表现较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浩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