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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神禾种业有限公司、张云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神禾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催字第22号申请人:淮安市神禾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委托代理人:王冰洁。申请人淮安市神禾种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2917590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安亿峰光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华锦蓝天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神禾种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小林审 判 员 方素平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