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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唐华池与何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池,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唐华池。法定代理人:潘四元。被执行人:何平。本院在执行唐华池申请执行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何平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桂市民终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