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宛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审计局家属院。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婚姻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来新群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