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诸商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寿新女与宣欢英、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新,宣欢英,杨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4032号原告:寿新女。被告:宣欢英。被告:杨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新女与被告宣欢英、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新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新女以被告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新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寿新女负担。审 判 长  周灵锋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