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寿新女与宣欢英、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新,宣欢英,杨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4032号原告:寿新女。被告:宣欢英。被告:杨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新女与被告宣欢英、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新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新女以被告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新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寿新女负担。审 判 长 周灵锋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