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略与黄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71-1号原告陈略,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邓小江,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黄佳,女,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陈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佳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永丰路**号的房屋(业务件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陈略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的查封。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