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延昭与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46号原告:朱延昭,男。被告: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昭与被告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延昭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25)予以查封,并提供夏玲名下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9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延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省天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泰二路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25)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朱延昭提供担保的夏玲名下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90)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悦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