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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昀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思哲,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诉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高敬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