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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占林与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林,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林,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表人全学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林与被执行人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4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筑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详,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3,545元作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建烨审判员  倪圣明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