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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熊付专与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付专,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67-1号原告:熊付专,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发伟,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霍尚前。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付专与被告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付专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付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熊付专撤回对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已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用380元,由熊付专负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