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邵亮与湖南华大木业有限公司、胡隆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华大木业有限公司,邵亮,胡隆华,范志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大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侯照村阳光工业园1栋8号。法定代表人胡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亮,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长沙市芙蓉区幻彩涂料商行业主。原审被告胡隆华。原审被告范志超,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湖南华大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亮、原审被告胡隆华、范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30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胡隆华、范志超没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追加胡隆华、范志超无理无据,程序违法。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首邦家具漆供货合同》中有关管辖约定虽然无效,但本案被告之一范志超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仍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申请增加被告是在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之前,胡隆华、范志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承担什么责任属于实体审理中的问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