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田闫氏、王成亮等与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胡四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闫氏,王成亮,小妮,王思羽,王富国,王富强,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胡四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89-1号原告:田闫氏,女,192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成亮,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小妮,女,2002年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思羽,女,2005年3月10日,汉族。原告小妮、王思羽的法定代理人:王成亮,系父女关系。原告:王富国,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富强,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德志,临泉县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胡四军,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0378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豫PX12**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