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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77号原告:李某某,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魏某甲,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相识,2012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3日生育一子魏某乙。原被告之间虽认识多年并申请登记结婚,但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婚后被告不关心家庭,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曾于2014年8月份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婚生子尚小及被告当庭书写不再实施家暴保证书,双方和好,但被告没过几日又对原告实施家暴,无奈原告只能离家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找到原告又打又骂,原告无法忍受被告,恐有生命危险,故提前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现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魏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结算,各承担一半。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及生育婚生子的事实;2、接警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3页,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共8页,保证书复印件1份,照片9张(手臂受伤照片3张,脸部受伤照片3张,屋内照片3张),证明期间我与被告打过架,且闹的非常厉害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相识、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双方争吵是事实,但未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前次起诉后写了保证书。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但未打原告。现同意离婚,没有精力和时间抚养孩子,且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没有能力照顾小孩,孩子从小原告带得多,故孩子由原告抚养较好,每月付800元生活费。父母借给原、被告10万元,希望原告能够归还。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及证据2中除照片外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中照片有异议,认为原告手臂上的伤非其所致,原告脸部及室内状况是其所为。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以本院认定的事实为准。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12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3日生育一子魏某乙。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6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7月31日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同年12月1日、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打工,12月22日,被告在芜湖县找到原告后,双方发生吵打,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出具保证书。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李某某要求离婚,魏某甲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婚生子魏某乙由魏某甲直接抚养为宜。结合目前宣城市的生活水平及安徽省农、林、牧、渔业上年度平均工资,李某某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魏某乙教育费、医疗费的50%。魏某甲辩称的其父母借给其夫妻10万元,要求李某某返还给,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分,其父母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魏某乙由被告魏某甲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婚生子魏某乙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的50%,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票据结算一次。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