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高国福与周新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福,周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676-1号申请执行人:高国福,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周新安,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高国福与被执行人周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我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应尽的偿还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有集体林木分红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新安在东至县尧渡镇管山村阳山村民组的集体林木分红收入33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