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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鹤法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黄杰明、黄锡玲、陈志伟、林树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黄杰明,黄锡玲,陈志伟,林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理人:罗牛根。被执行人:黄杰明,住鹤山市。被执行人:黄锡玲,住鹤山市。被执行人:陈志伟,住鹤山市。被执行人:林树芳,住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杰明、黄锡玲、陈志伟、林树芳合同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3246.7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49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64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