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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张某甲,女,199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张某甲母亲。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租住常州市。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