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一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大同市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一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同市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宾西路。法定代表人:魏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林,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号世纪豪园*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鸣,该公司股东。大同市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同市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巍及委托代理人王宝林,上诉人张家口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建军、张剑鸣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大同市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75540元、张家口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13220元均予退回。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叶 密代理审判员 吴晓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