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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春年、李亚双、郝亮亮、王静、王四荣、张丽平、王占德、冯明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王春年,李亚双,郝亮亮,王静,王四荣,张丽平,王占德,冯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法定代理人王岩,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职工,住XX县XX镇X街X委X组X号。被执行人王春年,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李亚双,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郝亮亮,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王静,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四合乡永合村三屯。被执行人王四荣,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张丽平,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王占德,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X屯。被执行人冯明霞,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X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3)林商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年、李亚双、郝亮亮、王静、王四荣、张丽平、王占德、冯明霞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林甸县人民法院(2013)林商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